近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题培训暨“莞香论案@185”第五期专题研讨会在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举办。本次活动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检察官协会主办,聚焦贪污贿赂犯罪司法实践中的办案难题,结合2026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贪污贿赂解释(二)》,开展专题研讨和学习。
活动邀请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晓东,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厅办案组组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邱睿到会指导。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沈丙友作为与谈人参与研讨,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林丽芬致辞。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同志应邀参会,市检察院全体干警和各市区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条线干警参加活动。


随着反腐败斗争纵深推进,传统直接收受财物的方式越来越少,约定型受贿等新型、隐性腐败逐渐增多,形式多样、数额巨大,且多依赖具有主观性、易变性的言词证据,给案件办理带来不小挑战。2026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细化完善了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在此背景下,本期研讨既是学习贯彻党中央“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聚焦办案难点、凝聚法理共识、提升办案质效的务实安排。
研讨分为两个单元进行。第一单元围绕“从犯意到着手——约定受贿合意形成与犯罪着手的认定”展开。市检察院唐瑞虹、杨路锦等2位检察官分别结合“附条件约定”“附期限约定”两类典型受贿案例作汇报。与谈交流环节,邱睿检察官强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属于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权钱交易本质是把握这类犯罪的核心。王晓东副会长指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谋利、收财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不可动摇,实务中可通过“正向定义+逆向推定”的方法解决未实际谋利情形的认定问题。沈丙友检察长以“合意”为核心展开解读,强调行贿人意愿的不确定性并不影响受贿故意的成立。与会人员还就共同受贿犯罪、赃款赃物追缴等问题与专家进行了充分交流。


第二单元围绕“代持与控制——约定受贿既遂判断中的财物实际控制认定”展开。第二市区检察院吴泽佳、第三市区检察院代亚男等2位检察官分别结合代持实物型、代持经营型受贿案例作汇报,就不同情形下财物是否形成“实际控制”和“有效支配”展开讨论,呈现了实践中的分歧意见。三位专家围绕既未遂认定标准、代持人身份判断、综合裁量等展开论辩,认为认定代持型受贿的既未遂需综合考量代持形式、代持意愿、受贿人对被代持财物的支配力以及实际处置情况等,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实质与形式相结合,为一线办案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分析框架。


研讨最后,沈丙友检察长对两个单元的研讨作了综述总结。指出当前争议的核心在于受贿罪的“着手”时点与“实际控制”标准:就约定型受贿而言,要区分合意确定性的程度、谋利行为的关联性及附条件约定的实现可能;就代持型受贿而言,要透过代持现象把握权钱交易实质,区分行贿人代持与第三人代持并分别认定,坚守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性品格。


在后续进行的授课中,王晓东副会长就《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作专题讲座。系统回顾了《贪污贿赂解释(二)》的制定背景与经过,深入阐释了坚持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贪、坚持“三不腐”一体推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产权平等保护、坚持法治原则、坚持守正创新等六大基本原则,并结合大量办案实例,作了深入浅出的细化解读,为一线干警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精神、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供了精准指引。

“莞香论案@185”是东莞检察精心打造的理论研究品牌,自2025年创立以来已成功举办多期,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第二期围绕“请托型诈骗的证明与认定”开展讨论,随后公、检、法联合出台《请托型诈骗案件办理指引》,有效指导办案;第三期以“治罪与治理并重在盗窃犯罪中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研讨后最高检到东莞调研“多次盗窃认定”问题,为上级机关提供了来自基层的鲜活参考。
从个案争议到类案规则,从基层实践到上层决策,“莞香论案@185”正在以扎实的努力,探索一条具有东莞辨识度的检察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融合之路,让每一次研讨都沉淀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