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未检刑诉〔2017〕31号
被告人梁超群,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暂住本市长安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6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太平,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超群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超群和邓某甲于2009年结婚,两人先后生育被害人邓某乙元(男,殁年6岁,广东省电白县人)、邓某丙(男,殁年3岁,广东省电白县人)。2016年梁超群因感情不和与邓某甲分居,梁带着两名被害人租住在本市长安镇,期间,邓某甲多次发短信辱骂梁及其家人。2017年5月,邓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争夺对两名被害人的抚养权,梁超群心生怨恨并产生杀死两名被害人的念头。同年6月5日1时许,梁超群在其住处分别用证件挂绳和鞋带勒住邓某乙、邓某丙元的颈部致二人死亡。作案后,梁超群意图上吊、跳楼自杀,均未得逞。当日19时29分,梁超群拨打110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到案发现场将梁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乙元、邓某丙符合被人用条状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邓某甲等证人的证言,证件挂绳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梁超群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超群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丽平
2017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超群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五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