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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东莞检察在行动】第9期
时间:2018-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一区院依法快捕一宗涉黑案件

  近日,一区院办理了在东城区经营网络赌博、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周某强等25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对先行提捕的周某强等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快速作出批捕决定。

  经侦查查明,2015年底开始,犯罪嫌疑人周某强先后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周某成、周某钊、谢某、叶某、周某平、张某、陈某等人在东莞市东城区先后成立两家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外围六合彩、时时彩、足球赌博及民间高息借贷等业务,进行非法敛财。公司骨干周某成、周某钊、谢某对上述业务进行专门管理,该团伙大量发展网络赌博下级代理收受赌博投注,向参赌人员及其他人员提供高息借贷,公司骨干周某平、叶某则带领张某、陈某等人对贷款未及时归还的债务人及其家人使用言语恐吓、电话微信骚扰、上门淋红油甚至非法拘禁被害人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归还贷款并支付高额利息,已查证涉及的犯罪事实十多起,社会影响恶劣。

  现有证据反映该团伙在组织上由多人经常纠集,以公司形式运作,内部层级关系明显,分工较明确;在经济上通过非法经营活动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支付成员的工资报酬、支持组织的发展;在行为上有组织地采取“软暴力”等方式多次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了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结果,该团伙已基本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

  一区院通过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审查材料,在案件提捕后快速办理,并对全部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以排查“保护伞”线索,最终在案件提捕的次日以涉嫌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对周某强等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作出了批捕决定。

  目前该案仍在侦查中,一区院将继续对该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取证工作进行持续跟踪。

  2.三区院提前介入并批准逮捕我市首宗以“车贷”方式实施“套路贷”的涉众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套路贷”是近年来发展蔓延的新型犯罪,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十种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类型之一。“套路贷”犯罪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车、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犯罪嫌疑人林某洪等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案是我市首宗“套路贷”犯罪。6月28日,三区院派员提前介入该案,并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月7日,市公安局向三区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洪等11人,三区院于9月14日对林某洪、林某升等8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黄某、张某、林某霞作出证据不足不批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林某洪、林某升作为老板或股东,先后成立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共36间公司,在东莞市塘厦镇进行“套路贷”活动。林某洪、林某升雇佣犯罪嫌疑人李某娟(另案处理)等共17人为公司成员,以“按揭车不押车”、“以租代购”为公司业务。在被害人贷款时,让被害人签下车辆质押借款合同、汽车质押合同、车辆转让协议书、车辆借用申请书、拖车委托书及空白合同,交出备用车钥匙,安装GPS定位,再以各种违约理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以此威胁被害人交付 “违约金”、“拖车费”、“逾期费”、“违约办理手续费”等高额费用,从而赚取非法利润。若被害人不交付上述高额费用,则变卖被害人抵押的车辆。相关书证证实2016年6月30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该公司约拖车700辆,社会影响较大。

  三区院提前介入该案后,认为林某洪等人以“车贷”为诱饵,实际上通过索取“违约金”、“拖车费”、“逾期费”、“违约办理手续费”等高额费用作为获利方式,属于“套路贷”犯罪,从而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鉴于案件重大复杂,三区院多次介入引导该案侦查,根据案件侦办进度提出一系列补充侦查意见。

  公安机关提捕后,三区院依法进行审查,及时提审犯罪嫌疑人,与侦办单位研讨,深入分析案情。办案组又与市院扫黑除恶办、市公安局刑侦、法制部门共同研判案情,就本案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打击范围等问题进行讨论,统一了认识。最终,三区院对林某洪、林某升等8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黄某、张某、林某霞作出证据不足不批捕决定。

  批捕后,三区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意见书,要求进一步加大追逃力度和补强证据。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3.二区院依法从快对钟某波等1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提起公诉

  9月27日,二区院依法从快对钟某波等1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提起公诉。

  经查,2014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钟某波、袁某文和袁某荣、袁某斌分别投资成立三家投资公司,并招揽被告人袁某斌、李某彪、蔡某佳、梁某坚、温某宁、余某军、袁某宁、袁某伟、袁某杰、蔡某淏、袁某龙和梁某威分别为三间公司工作。上述被告人组成了一个以钟某波为组织领导者,袁某文、袁某荣、袁某斌为骨干成员,余某军等11人为一般参与成员的组织,具有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其中钟某波负责组织的决策指挥、管理;袁某文、袁某荣、袁某斌根据钟某波的指示布置任务;李某彪等人具体执行组织的工作安排。该组织主要以高利放贷为依托,先通过签订高额借款合同、诱使他人参与网络赌博等方式恶意叠加债务,再有组织地使用淋红油、张贴大头照、非法拘禁等方式非法讨债。该组织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其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度恐惧,造成被害人被迫辍学、离家出走或无法正常经营等后果,严重破坏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侦查机关于8月16日将该案移送二区院审查起诉,二区院高度重视,迅速依法办案,全面梳理案情,严格适用法律,精准认定事实。目前,该案已起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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