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2、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3、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监狱、看守所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即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监狱、看守所的其他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