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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松桥非法持有毒品案)
时间:2019-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诉2015248

  被告人邹松桥,男,197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东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128日被刑事拘留,2015115日被逮捕。

  辩护人阮氏玲,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松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4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564日、81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74日、9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51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127440,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本市中堂镇**路口抓获被告人邹松桥,并当场在其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粤SHY****(套牌)的白色宝马牌小轿车内缴获片状甲基苯丙胺112.42克、粉末状甲基苯丙胺15.9克、晶体状甲基苯丙胺0.6克、液体状甲基苯丙胺9.02克、电子秤一把以及子弹一枚(经鉴定为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原籍材料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邹松桥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松桥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邹松桥之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笑音


20151026


书 记 员:林堃泓

  附:

  1、被告人邹松桥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伍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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