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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叶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时间:2019-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二刑诉〔201781

  被告人陈耀良,男,********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301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本市********。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4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25 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3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本市******。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5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301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本市********。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7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耀良3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178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10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耀良系港澳流动渔船“汕尾**85”号的船主。20161月起,其与刘某甲(另案处理)共谋由陈耀良提供船只和资金,刘某甲负责指挥船员到香港购买红油香港专用的染色0柴油,简称红油)并运输到国内交货给陈耀良,所得利润陈耀良分两成给刘某甲。后刘某甲雇请并指挥袁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上述船只,陈耀良则负责联系国内货主刘某乙(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收购红油。刘某乙雇佣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油罐车去河边过驳上述红油,叶某某过磅后将磅单发给陈耀良,再将红油运往刘某乙指定的脱色点脱色后在国内销售。

  经统计,被告人陈耀良偷运红油偷逃税款1397348.22元,其中周某某经手部分偷逃税款373410.45元,叶某某经手部分偷逃税款417531.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银行流水等书证、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耀良等及同案人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耀良无视国法,与他人共谋,从香港偷运货物入境,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明知陈耀良等人从事走私活动而为其提供运输,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被告人陈耀良周某某叶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嵘


2017124

  附:

  1、被告人陈耀良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42784****1382911****)。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3、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和1200元,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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