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二刑诉〔2017〕81号
被告人陈耀良,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301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本市**镇**街**巷**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 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3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本市**镇**巷**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301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本市**镇**街**巷**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耀良等3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耀良系港澳流动渔船“汕尾**85”号的船主。2016年1月起,其与刘某甲(另案处理)共谋由陈耀良提供船只和资金,刘某甲负责指挥船员到香港购买红油(系香港专用的染色0号柴油,简称红油)并运输到国内交货给陈耀良,所得利润陈耀良分两成给刘某甲。后刘某甲雇请并指挥袁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上述船只,陈耀良则负责联系国内货主刘某乙(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收购红油。刘某乙雇佣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油罐车去河边过驳上述红油,叶某某过磅后将磅单发给陈耀良,再将红油运往刘某乙指定的脱色点脱色后在国内销售。
经统计,被告人陈耀良偷运红油偷逃税款1397348.22元,其中周某某经手部分偷逃税款373410.45元,叶某某经手部分偷逃税款417531.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银行流水等书证、黎某某和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耀良等及同案人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耀良无视国法,与他人共谋,从香港偷运货物入境,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明知陈耀良等人从事走私活动而为其提供运输,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被告人陈耀良、周某某、叶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嵘
2017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耀良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42784****、1382911****)。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3、被告人周某某和叶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和1200元,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