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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时间:2019-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二刑诉〔20175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0582198*********,文化程度高中,系香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住本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59被刑事拘留,同年6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龙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左雄平,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于20168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另案处理)于20144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香港到内地的快件进口业务。20157月,**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决定将部分在香港所揽货物以夹藏在装有塑胶粒的货柜中,再全部伪报为塑胶粒的方式走私进境。为此,**公司内地业务负责人黄某某(另案处理)携该公司员工被告人郑某某找到深州市**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史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史负责走私货物的装货及物流运输等工作;黄某某与郑某某还找到潮州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负责走私货物的报关工作。**公司第一次在香港以夹藏方式装货时,郑某某受黄某某安排,在现场向史某某学习夹藏装货的方法,并在此后的走私活动中负责指挥装货。**公司所走私货物通过海运的方式从香港运送到虎门**码头通关后,运输至该公司在本市长安镇的仓库附近,又由郑某某负责安排卸货、入仓工作。20157月至8月,**公司伙同史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分五次10柜货物走私进境。其中,该团伙于2015827日第五次走私的两柜货物通关时,被海关布控,经开柜查验,两个货柜内装的实际货物包含手提包、化妆品、红酒、衣物等,与申报的货物不一致。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两柜货物偷逃税款共计1231246.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报关单等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身**公司员工,参与该公司夹藏走私进口货物的行为,偷逃国家税款,系**公司走私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剑冰


2017215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3.移送本案侦查卷及检察卷共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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