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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小耀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9-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诉〔201834

  被告人张小耀,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2********643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桐梓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10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杰,广东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耀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1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3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101122时许,被告人张小耀在本市厚街镇三屯村花样溜冰场看到之前打伤自己的被害人张某甲(男,殁年23岁,贵州省大方县人),想让其赔偿医药费,遂纠集其弟弟张建飞(已判刑)以及张某乙(另案处理)和徐某某等人在溜冰场附近等张某甲出来。期间张小耀联系陈举保(已判刑)前往,陈举保因当时不在东莞,就让王雪(已判刑)赶去溜冰场帮助张小耀等人。接着,张小耀和张某乙去附近超市买了三把水果刀,分给张建飞一把。当张某甲从溜冰场出来准备离开时被张小耀等人拦住,张某甲挣脱逃跑,张小耀等人追上去殴打张某甲,期间,张小耀和张建飞、张某乙各持水果刀朝张某甲臀部等部位捅刺,王雪也上前用脚踢张某甲,后张建飞等人逃离现场。张某甲被捅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符合被锐器刺切致双臀部、双下肢多处刀伤并左股深静脉及右髂外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徐某某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刀套等物证,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录像,被告人张小耀以及张建飞等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耀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笑音


代理检察员:李士乐


201839

  附:

  1、被告人张小耀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七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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