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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文科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9-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刑诉〔20189

  被告人张文科,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本市厚街镇**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淮阳县刘振屯乡大黄庄00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6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9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111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1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文科与被害人马某某(男,殁年39岁,陕西省周至县人)以及李某某系朋友关系。2017521日零时许,张文科、马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本市厚街镇赤岭社区赤岭娱乐公园内喝酒,期间张文科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马某某为帮助李某某,从现场拿起一张木质椅子砸向张文科,张文科夺过该椅子并用该椅子砸中马某某胸腹部,致马某某倒地。后张文科、李某某到附近警务室调解,马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案发后,马某某因腹部疼痛多次到社区门诊部和医院就诊,但因经济原因得不到有效治疗。52714时许,马某某被发现倒在厚街镇赤岭社区富盈地产附近路段,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治疗无效于61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符合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回肠穿孔引起弥漫性腹膜炎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张文科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科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彦嗣


2018年1月22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文科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伍册(含检察卷)。

  3、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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