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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松涛非法持有毒品案)
时间:2019-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诉〔2017173

  被告人张松涛,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暂住本市横沥镇******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临颍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230日被刑事拘留,20171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叶继华,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松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3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513日、7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613日、8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10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2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对涉嫌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张松涛进行侦查,并于2016122915时许,在本市横沥镇东长酒店大堂抓获张松涛。后公安人员在张松涛的指引下,在张松涛租住的横沥镇中山中路旺客福住宿205房内缴获毒品晶体状甲基苯丙胺十三袋共净重3446.25克(经检验,均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四大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6.6g/100g66.6g/100g65.9g/100g66.0g/100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视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张松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松涛无视国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笑音


2017927

  附:

  1、被告人张松涛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柒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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