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诉〔2017〕173号
被告人张松涛,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暂住本市横沥镇**区**号**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临颍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叶继华,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松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13日、7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6月13日、8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10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对涉嫌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张松涛进行侦查,并于2016年12月29日15时许,在本市横沥镇东长酒店大堂抓获张松涛。后公安人员在张松涛的指引下,在张松涛租住的横沥镇中山中路旺客福住宿205房内缴获毒品晶体状甲基苯丙胺十三袋共净重3446.25克(经检验,均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四大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6.6g/100g、66.6g/100g、65.9g/100g、66.0g/100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视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张松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松涛无视国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笑音
2017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松涛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柒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