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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海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9-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刑诉〔2015294

  被告人张海,男,1992****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本市寮步镇**电子厂员工,暂住**电子厂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号)20152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21日被逮捕。

  辩护人何善彬,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5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5710日、9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810日、10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51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海的哥哥张某乙(另作处理)与麦某某育有二子一女,张海与麦某某均在本市寮步镇**电子厂工作。20151月底,张海因怀疑同厂员工被害人蒋某某(男,殁年29岁,广西全州县人)与麦某某强行发生性关系致麦怀孕堕胎,遂产生报复蒋的念头。同月29日晚,张海携带一把菜刀,并纠集了“阿扁”及两名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均另案处理)在**电子厂2号门等候蒋某某。当日23时许,张海见蒋某某来到2号门门口,遂上前持菜刀朝蒋的背部砍击,一名同伙也殴打蒋的头颈部,作案后张等人逃离现场。蒋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356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符合被锐器砍伤胸腰背部致背部肌肉大部分离断、右肺破裂、肝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卢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海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亚玲


2015123

  附:

  1、被告人张海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七册(含检察卷)。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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