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诉〔2017〕89号
被告人张峰,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本市**镇**村**科技园**幢**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于同年3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珊,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峰涉嫌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5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张峰因自身患病、夫妻感情不和等原因产生轻生念头,并意欲杀人以陪葬,遂从其位于本市**镇**村**科技园**幢**房的住处出来寻找作案目标。当张峰走到该宿舍楼楼下时,碰到外出回宿舍的被害人吴某某(女,殁年22岁,广东省电白县人),便尾随吴某某到达该宿舍楼1010房,以保安查房为由骗得吴某某打开房门,并强行进入房内。张峰进房后,采用捂嘴鼻、掐脖子的方式将吴某某按倒在地直至其当场死亡。随后,张峰将吴某某的上衣及胸罩脱至乳房上方,将吴某某的牛仔裙和内裤脱掉,对吴某某的尸体进行侮辱,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符合被捂压口鼻及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6年10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张峰在家人的劝说和陪同下到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坂田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张峰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峰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还侮辱他人尸体,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周海波
2017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峰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三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