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二刑诉〔2017〕63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9********6,汉族,住本市麻涌镇某某村某某队某某街某某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8月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25日、9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10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起,被告人袁某甲与温某某、陈某甲均(均另案处理)在本市东城区**路**路**河旁非法设立“红油”(系香港专用的染色0号柴油,简称“红油”)脱色点,专门收购张某某等人从香港走私进口的“红油”进行脱色,并雇佣袁某丙、陈某乙、梁某某、袁某丁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脱色点工作。其中,陈某乙、梁某某负责给运输“红油”的司机带路、监督过磅并记录数据,袁某丙负责雇请工人完成“红油”脱色工序,袁某丁负责记账并收付“红油”货款,罗某某(另案处理)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袁某甲,用于收付“红油”货款。脱色点收购的走私进口的“红油”经袁某丙等人脱色后,由袁某甲、温某某销售给国内客户。
经统计,截至2015年8月25日,上述脱色点共加工走私进口的“红油”5838.89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袁某甲偷逃税款1367619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海关核定证明书,过磅单等书证,莫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柴油等物证,被告人袁某甲及同案人温某某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等人无视国法,结伙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经脱色加工后在国内销售,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俊明
2017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本案侦查卷及检察卷共十七册(含检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