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法律文书
起诉书(袁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
时间:2019-08-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二刑诉〔201763

  被告人袁某甲,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9********6,汉族,住本市麻涌镇某某村某某队某某街某某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4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525日、8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625日、9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10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6月起,被告人袁某甲与温某某、陈某甲均(均另案处理)在本市东城区******河旁非法设立“红油”(系香港专用的染色0号柴油,简称“红油”)脱色点,专门收购张某某等人从香港走私进口的“红油”进行脱色,雇佣袁某丙、陈某乙、梁某某、袁某丁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脱色点工作。其中,陈某乙、梁某某负责给运输“红油”的司机带路、监督过磅并记录数据,袁某丙负责雇请工人完成“红油”脱色工序,袁某丁负责记账并收付“红油”货款,罗某某(另案处理)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袁某甲,用于收付“红油”货款。脱色点收购的走私进口的“红油”经袁某丙等人脱色后,由袁某甲、温某某销售给国内客户。

  经统计,截至2015825日,上述脱色点共加工走私进口的“红油”5838.89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袁某甲偷逃税款1367619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海关核定证明书,过磅单等书证,莫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柴油等物证,被告人袁某甲及同案人温某某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等人无视国法,结伙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经脱色加工后在国内销售,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俊明


2017927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本案侦查卷及检察卷共十七册(含检察卷)

关于我们
市院概况
市院领导
机构设置
下辖区院
人员信息
法律文书
大要案发布
检务须知
业务流程
检察听证网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