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刑诉〔2017〕204号
被告人余佳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暂住本市**镇**社区**号**房(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佳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11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余佳华和被害人谢某某(女,殁年40岁,江西省兴国县人)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因谢某某另与他人交往,二人欲结束情人关系。同年4月18日,余佳华计划于次日返回老家,遂邀约谢某某到其租房作别,当日16时许,余佳华和谢某某一起回到余佳华租住的本市虎门镇赤岗社区南社新二区24号503房。期间,谢某某提起感情也需要经济支持,劝说余佳华多存钱,余佳华听后感觉非常气愤,萌生杀害谢某某的念头,随即拿起放在电视机旁边的一把折叠刀捅刺谢某某的胸、腹、颈部位置共二十余刀,致谢某某受伤倒地后逃离现场。同日18时许,余佳华在虎门镇**社区**厂门口路段打电话报警投案,并自行去到虎门公安分局龙眼派出所接受审查。谢某某经医生到场确认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符合被他人使用锐器刺伤胸腹部致肝、肺多处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作案工具折叠刀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录像,被告人余佳华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佳华无视国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彦嗣
代理检察员:邓绮凡
2017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余佳华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伍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