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二刑诉〔2017〕37号
被告人叶柱棠,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兼东莞市**的士公司**,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镇**村**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柱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26日、4月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2月26日、5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6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柱棠2012年起因出境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为筹措资金继续赌博及归还欠款,其虚构公司周转等理由陆续向多人高息、循环借贷,后因其资金链断裂,导致借款不能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叶柱棠与被害人叶某甲均系本市**镇**村人,二人自2010年起即存在资金往来。2012年起,叶柱棠虚构其经营的公司周转需要用钱以及投资其它生意等理由向叶某甲借钱,款项到手后则用于出境赌博及归还他人欠款等。后因叶柱棠资金链断裂,导致借款不能归还。经查,截止到案发叶柱棠尚欠叶某甲借款356万元。
(二)被告人叶柱棠与被害人刘某某均为本市**镇人,二人系多年朋友,自2008年起即存在资金往来。2015年起,叶柱棠虚构投资幼儿园的理由向刘某某借钱,款项到手后则用于出境赌博和偿还其它借款等。后因叶柱棠资金链断裂,导致借款不能归还。经查,截止到案发叶柱棠尚欠刘某某借款124.94万元。
(三)被害人梁某甲经朋友梁某乙介绍认识被告人叶柱棠。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期间,叶柱棠虚构公司周转等理由向梁某甲高息借贷,款项到手后则用于出境赌博和偿还其它借款等。后因叶柱棠资金链断裂,导致借款不能归还。经查,截止到案发叶柱棠尚欠梁某甲借款435万元。
(四)被害人李某某经老乡周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叶柱棠。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2月26日期间,叶柱棠虚构公司周转等理由向李某某高息借贷,款项到手后则用于出境赌博和偿还其它借款等。后因叶柱棠资金链断裂,导致借款不能归还。经查,截止到案发叶柱棠尚欠李某某459.5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叶柱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骗取他人借款合计1375.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叶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叶某乙等证人的证言,银行存取款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叶柱棠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柱棠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方
助理检察员:何雪丽
2017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柱棠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8册(含检察卷)。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