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二刑诉〔2018〕68号
被告人姚旭灼,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住本省东莞市**镇**第**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旭灼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区检)移送审查起诉;根据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同年2月7日,一区检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法定期限内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22日、同年6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0日、同年6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8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旭灼原系**银行东莞分行企石支行信贷部副主任。2012年左右开始,姚旭灼在本市企石镇向他人宣称自己做过桥贷有项目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惑向他人借款,借款后并未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还款困难后,以后债还前债的方式继续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及高息,诱使更多投资资金流入。期间,姚旭灼挥霍了其中的约7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和平时的消费。截至案发时,姚旭灼向姚某甲、刘某甲、廖某某、姚某乙、陈某、刘某乙、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钟某某、王某乙、谢某某、王某丙、刘某丙、黄某甲、罗某甲、刘某丁、黄某乙、莫某某、麦某某、姚某丙、黄某丙、姚某丁、姚某戊等人借款未还本金共约14624.5万元。其中姚某甲1217.7万元、刘某甲2750万元、廖某某567.4685万元、姚某乙100万元、陈某460.5万元、刘某乙529.743万元、王某甲46万元、张某甲64万元、张某乙129.8万元、钟某某263.2万元、王某乙169.4万元、谢某某116万元、王某丙263万元、刘某丙25.5万元、黄某甲200万元、罗某甲189.2万元、刘某丁360万元、黄某乙4245.27万元、莫某某73万元、麦某某1058.95万元、姚某丙300万元、黄某丙67.9万元、姚某丁1320万元、姚某戊107.9万元。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26日20时许,在本市石龙镇**阁8*楼*号将被告人姚旭灼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借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银行交易流水、录音等电子数据、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姚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姚旭灼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旭灼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瑞虹
2018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姚旭灼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十六册及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