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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金梅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
时间:2019-08-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刑诉〔2016214

  被告人姚金梅,女,199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信宜市******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3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彭成,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骆涛,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金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6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68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姚金梅伙同“阿广”、“阿森”(二人具体身份不详)于20163201时许,入住本市厚街镇三屯社区******(以下简称**公寓),姚入住8212房间,“阿广”、“阿森”入住8204房。322日下午,詹某某、黄某某(二人另作处理)一同到达**公寓,后詹进入8212房找姚金梅,黄进入8204房。当天1920分许,公安人员依法到**公寓8212房进行检查,姚拒绝开门并将存放在房间内的两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917.1克)从房间窗户丢出。后公安人员在8212房内将姚金梅及詹某某抓获,在房间窗台外平台处起回上述毒品,并在8204房门口抓获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毒品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姚金梅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金梅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亚玲


代理检察员:陈秀敏


2016926

  附:

  1、被告人姚金梅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五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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