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刑诉〔2016〕214号
被告人姚金梅,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彭成,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骆涛,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金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姚金梅伙同“阿广”、“阿森”(二人具体身份不详)于2016年3月20日1时许,入住本市厚街镇三屯社区**道**号**(以下简称**公寓),姚入住8212房间,“阿广”、“阿森”入住8204房。3月22日下午,詹某某、黄某某(二人另作处理)一同到达**公寓,后詹进入8212房找姚金梅,黄进入8204房。当天19时20分许,公安人员依法到**公寓8212房进行检查,姚拒绝开门并将存放在房间内的两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917.1克)从房间窗户丢出。后公安人员在8212房内将姚金梅及詹某某抓获,在房间窗台外平台处起回上述毒品,并在8204房门口抓获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毒品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姚金梅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金梅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亚玲
代理检察员:陈秀敏
2016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姚金梅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五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