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刑诉〔2018〕140号
被告人杨立规,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72********,壮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立规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10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杨立规下班后和一名工友到本市企石镇铁岗村江南大道阿锋便利店对面的烧烤档吃烧烤、喝酒,被害人麦某某(男,殁年40岁,本市企石镇人)也和朋友在阿锋便利店门口喝酒。6月30日1时30分许,麦某某走到烧烤档与杨立规打招呼,两人边聊边走到阿锋便利店门口,麦某某邀请杨立规再去其住处一起喝酒,杨立规拒绝并准备离开,麦某某拿起其手上的啤酒瓶砸中杨立规头部,致杨立规受伤流血。随后麦某某独自步行沿江南大道离开,杨立规不忿,便从阿锋便利店门口拿了一瓶啤酒暗中尾随麦某某,伺机报复。当日1时59分,麦某某行至江南大道鸿发山庄路段,杨立规追上去质问麦某某,二人发生争吵,麦某某转身离开,杨立规遂持啤酒瓶从后面砸中麦某某右枕部致啤酒瓶破碎,接着又用手中的啤酒瓶碎片刺中麦某某右颈部,致麦某某倒地死亡,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麦某某符合被锐器(如碎裂的玻璃酒瓶等)刺击右颈部致右颈总动脉断裂、右颈内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玻璃瓶碎片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杨立规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立规无视国法,因小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谋生
2018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立规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案件材料伍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