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二刑诉〔2015〕53号
被告人杨礼权,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3********,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系中共东莞市**镇委员会书记,住本市**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区**社区**小区**栋**。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光荣、陈平,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礼权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5年1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收受梁某某1500万元贿赂事实
2008年,东莞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划转让其名下位于本市**镇**物流园旁及**农民公寓旁总面积约99420平方米的两块土地使用权,但由于该两块土地尚未办理转为商住用地的相关手续,难以顺利出售。该公司股东梁某某(另案处理)找到时任中共东莞市**镇**被告人杨礼权,让杨帮忙转让上述两块土地,并承诺事成后给杨好处费,杨表示同意。后杨礼权利用其在**镇的土地证办理、规划商住用地指标、推动土地上市交易等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职务便利,联系到东莞市**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并安排徐某某和梁某某二人见面商谈购买土地事宜。期间,杨礼权向徐某某表示日后将支持其开发上述两地块,并帮忙申请商住用地指标。同年6月,梁某某将上述两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徐某某。事后,梁某某根据与杨礼权的约定,多次将好处费1500万元交予杨礼权之子杨某某(已殁),杨礼权后将上述好处费分多次借给陈某某等人投资并收取利息。
二、收受陈某某等人446万元贿赂事实
2008年初,杨礼权与广东东莞**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另案处理)商谈计划在本市**镇**工业园引进手机城项目,让陈某某介绍其他手机商家参与投资。之后,陈某某联系到王某某、胡某某、陆某某、杨某某、许某某(上述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投资开发手机城项目。在转让手机城项目用地过程中,杨礼权与陈某某等人商定,由杨促使**镇政府给予土地价格优惠,陈某某等人按照购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杨礼权好处费,其中一半的好处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给,其余的在办理完相关土地手续后再给。同年9月,陈某某等人与**镇政府签订合同,以16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手机城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事后,杨礼权收受陈某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446万元,并将该笔好处费借给陈某某投资并收取利息。后由于手机城项目一直未能顺利建设,**镇政府准备引进广东**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的光伏项目取代手机城项目。经双方协商,广东**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2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向**镇政府购买手机城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杨礼权主持**镇党政班子会议,决定以4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差价全部补偿给陈某某等人。
三、收受温某甲200万元贿赂事实
2009年11月,东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合同,合作开发**农民公寓。但由于该项目土地拆迁工作未完成,一直未能顺利开展建设。2014年1月,东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温某甲(另案处理)找到杨礼权,请求杨帮忙推进**农民公寓的拆迁工作,杨表示同意并收受了温某甲给予的好处费200万元。同年4月左右,因**农民公寓的拆迁工作无进展,同时杨礼权将调往本市**镇任职,杨通过温某甲的朋友温某乙将200万元退还给温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书证,被告人杨礼权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礼权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剑冰
2015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礼权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3.移送本案侦查卷8册、检察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