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二刑诉〔2017〕85号
被告人杨礼权,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3********,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原系中共东莞市黄江镇党委书记,住本市**区**栋(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区**栋**)。2016年11月2日因犯受贿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辩护人周光荣、张国武,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一科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礼权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梁某甲(另案处理)欲将其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公司)名下位于本市黄江镇**村的地块推出市场进行招拍挂,便找到时任中共东莞市黄江镇党委书记的被告人杨礼权帮忙,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杨礼权好处费。杨礼权表示同意后,指示镇政府工作人员协助梁某甲办理地块招拍挂的事宜。为使梁某甲能够顺利竞得上述土地,杨礼权又指示相关人员以提高保证金等方式给予梁某甲帮助。梁某甲拍得土地后,迫于资金压力,急于将上述地块出售。为了谋取竞争优势,又找到杨礼权帮忙将该地块出售,并承诺事成后给予杨礼权好处费。杨礼权同意后,介绍梁某乙购买该地块,并告知梁某乙及其他买家该地未来的规划,并承诺镇政府将在地块的报建等方面给予帮助,从而促成了梁某甲地块的交易。
2011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礼权在其当时居住的位于本市**山庄的家中先后多次收受梁某甲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土地有偿使用协议等书证,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行贿人梁某甲的供述,被告人杨礼权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礼权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亚玲
助理检察员:张宝宝
2017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礼权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十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被告人杨礼权退缴的违法所得2300万元,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