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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尊照、彭荣故意杀人案)
时间:2019-08-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东检刑一刑诉〔2015188

  被告人许尊照,男,198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本市企石镇**包装制品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1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16日被逮捕。

  辩护人袁立鹏,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荣,男,199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本市企石镇**包装制品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本省信宜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1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16日被逮捕。

  辩护人文锋,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尊照、彭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4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56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58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尊照、彭荣与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45岁,湖南沅江市人)均系本市企石镇**包装制品厂员工,彭系许的徒弟。2015112日凌晨,许尊照、彭荣、李某某及工友张某某等人在企石镇****扎啤城大排档吃宵夜。120分许,许尊照、李某某二人因喝酒问题发生纠纷,许将啤酒杯内的酒泼洒在李的脸上,又持啤酒杯不停地往李的头部和身上击打,李拿起胶凳反抗。张某某和彭荣在旁劝阻,后彭上前推李某某,二人倒地。许尊照见李某某倒地后继续持啤酒杯往其头部和身上击打,被张某某等人拉开,李起身后拿胶凳与许对打。接着许尊照与李某某二人追赶、对打至大排档附近**百货东南面路口处,许又持砖块击打李,后李逃跑时摔倒在地,彭荣上前将李按在地上至许赶到,许又持砖块击打李的头部等部位。期间彭荣踢了李某某一脚,后离开现场。许尊照则打电话叫人驾驶摩托车赶到现场接其离开,在摩托车驶离现场数十米左右时,许又让人停车,其下车回到倒地的李某某身边,再次持砖块对李进行击打,接着逃离现场。大排档老板见状报警,120医生到场后证实李某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砖块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许尊照、彭荣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尊照、彭荣无视国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尊照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彭荣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亚玲

 

2015819

  附:

  1、被告人许尊照、彭荣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七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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