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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涛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9-08-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刑诉〔201843

  被告人许涛,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1********00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3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8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28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55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1121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2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4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31222许,李乾、谭长青、刘兴旭在微信群内因发红包的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28岁,江西省奉县人)发生口角,李乾和谭长青在微信群中与王某某相互挑衅并约架,商定在本市寮步镇横坑村歌飞扬KTV门口附近(即横中八路与三和路交汇处)见面。后谭长青和李乾纠集被告人许涛、刘兴旭、周雨、周德烽、余荣富等人前往上述KTV门口等候王某某,其中许涛携带一把刀,李乾、周德烽、周雨拿啤酒瓶,余荣富带着用袋子装着的溜冰鞋。2230分许,谭长青在等候地点附近与王某某先碰面并被对方持铁锤裹挟着往歌飞扬KTV门口走。李乾见到王某某后双方短暂对峙即开始对打,周雨、许涛绕到王某某身后,许涛持刀具冲上前砍王某某,谭长青趁机脱身并上前殴打王某某。接着,许涛持刀与周德烽、刘兴旭、余荣富、周雨等人冲过去围殴王某某。王某某被打后往旁边新旺便利店跑,在便利店门口被对方追上殴打,后李乾等人逃离现场。王某某死亡在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刺伤左背部致左肺下叶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谭某某证人的证言,溜冰鞋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许涛及谭长青等六名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涛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路


201844

  附:

  1、被告人许涛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九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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