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诉〔2018〕75号
被告人许久林,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31971********,汉族,文盲,系本市厚街镇**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本市厚街镇**路**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岳池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肖志,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久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5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久林与被害人龚某某(女,殁年46岁,四川省中江县人)分别租住在本市厚街镇西环路245号出租屋313房和**房,两人于2016年9月认识,并有电话联系。2018年1月7日20时许,许久林与龚某某在313房内因故发生争吵,许久林遂将龚某某按倒在地,用手拉扯龚的头部撞击地板数下,接着用一条手机充电线勒住龚的颈部,因充电线断裂,许又拿起房内切菜桌上的一把菜刀砍了龚的头部及双手十余刀,龚反抗、呼救,许继续持菜刀割了龚的颈部一刀,致龚没有动静。作案后,许久林走出313房,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后留在现场。龚某某经120救护车医生到场检查后,证实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龚某某符合锐器切割颈部致右侧颈总动脉横断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等物证,原籍材料等书证,指认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许久林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久林无视国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谋生
2018年5月30日
书记员:林堃泓
附:
1、被告人许久林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伍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