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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武生、张子建等3人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9-08-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未检刑诉〔201840

  被告人温武生,男,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暂住本市凤岗镇****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本省陆丰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3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子建,男,198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本市凤岗镇****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3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215被刑事拘留,同年3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建军,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雪恩,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本市凤岗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215被刑事拘留,同年320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垂盛,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武生、张子建、郑雪恩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6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7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213日晚,被告人温武生、张子建、郑雪恩和吴某某(另案起诉)在本市凤岗镇金凤凰工业区99酒吧喝酒。次日240分许,张子建、郑雪恩喝完酒准备驾车离开时,在99酒吧门口遭到处于醉酒状态的被害人杨某某(男,殁年22岁,本省揭西县人)阻挡和辱骂,张子建遂持方向盘锁下车殴打杨。郑雪恩见状即上前制止了张子建,但因杨某某还手殴打张,郑便将杨摔倒在地,随即被人劝开。期间,温武生和吴某某到场,温从张子建手中夺过方向盘锁并意图殴打杨某某,但被保安制止。后杨某某被同伴扶着往99酒吧侧边路口方向走,杨边走边辱骂张子建等人,张遂冲上前将杨打倒在地,郑雪恩、吴某某也冲上前对杨拳打脚踢,温武生持方向盘锁捶打杨的头部。案发后,杨某某被送至宾馆休息,当日11时许被发现昏迷不醒并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伤重先后转院至深圳市龙岗区第五人民医院和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治疗,最终因病情危重于20185811许宣布临床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符合被钝性外力打击头部致重症颅脑损伤,后继发呼吸衰竭死亡。

  201821416时许,郑雪恩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3516时许,温武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昌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病历资料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温武生、张子建等被告人及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武生、张子建、郑雪恩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雪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丽平


2018年9月25

  附:

  1、温武生、张子建等三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五册(含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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