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连欣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于2018年11月14日由东莞市公安局以连欣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0日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连欣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连欣。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下旬,被告人连欣以贩卖为目的联系张增(已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月27日下午,张增指使陈力(已判刑)在本市茶山镇茶山大桥附近向连欣贩卖了3包甲基苯丙胺(每包重约1千克)。同日19时许,张增再次指使陈力从伍晓龙(已判刑)处拿了3包甲基苯丙胺(每包重约1千克),并由张增驾车搭载陈力去到本市茶山镇食为先饭馆旁路段,张增独自下车将上述3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连欣。20时许,连欣在其平时吸毒的出租屋茶山镇下朗村梁苑40号三楼301房内将4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建明(已判刑),之后刘建明于20时30分许携带上述毒品与女友一起离开301房,准备驾车返回清远市,当走到楼下准备开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连欣则逃离301房。公安人员当场从刘建明手上所提的纸袋内缴获4包甲基苯丙胺,共重3404.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由69.4g/100g-74.5g/100g不等)。次日,公安人员在上述301房内缴获甲基苯丙胺2包,分别重995.6克和15.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9.5 g/100g和43.4 g/100g)。被告人连欣贩卖毒品数量大,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