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义波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义波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近日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义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王义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义波与同案人李醒予密谋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于出售牟利,并商议由王义波寻找毒品来源,李醒予筹集毒资,所得利润由王义波及李醒予三七分成。王义波等人联系到本省揭阳市惠来县隆江镇的毒品卖家阿龙(另案处理),并商定以20万元的价格向阿龙购买毒品冰毒5公斤。2017年5月19日中午,王义波、李醒予用一个花色的旅行袋携带毒资现金20万元,从本省广州市番禺区打车前往惠来县隆江镇,并于同日17时许到达该镇。王义波、李醒予与阿龙见面后,阿龙收取李醒予毒资16万元,退回毒资4万元给李醒予,然后让王义波、李醒予试吸一小包冰毒,后阿龙拿来五袋用单枞茶茶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冰毒放进王义波二人带来的花色旅行袋内,并帮王义波二人联系了一辆车牌号为粤VX2476的出租车。同日22时许,王义波携带装有毒品冰毒的花色旅行袋,伙同李醒予乘坐该出租车返回广州市番禺区。
2017年5月20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在本省东莞市虎门大桥公路超限检测对开路段将乘坐车牌号为粤VX2476出租车的被告人王义波及同案人李醒予抓获,并当场从王义波所坐的后排座位上的一个花色旅行袋内缴获五袋用单枞茶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毒品,共净重4987.3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8.5g/100g、79.2g/100g、78.4g/100g、77.5g/100g、76.4g/100g)等物品一批;在李醒予身上的一个黑色挂包内缴获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毒品,净重1.31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现金36900元。
被告人王义波无视国法,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王义波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