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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支持抗诉一起“小案轻判”案件
时间:2019-05-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院成功支持抗诉一起“小案轻判”案件

 近日,我院支持抗诉的一宗“小案轻判”案件,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抗诉意见,纠正一审判决错误,审判监督效果明显。

生活中,一些侵财盗、抢、骗案件,虽然案值不大,但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成为影响城市安全感的治安痛点。该类案件因为案值小,实践中审判机关也往往仅根据案值情况对被告人判的较轻,公诉部门接到判决后虽然感觉判的轻,但鉴于案件较小、司法资源有限等原因,一般也不会提起抗诉。长期以往,容易导致在该类案件处理上刑罚虚设,行为人犯罪成本低,再犯比率高,既达不到惩罚犯罪效果,也容易造成“破窗效应”,不利于社会稳定。近年来,市院公诉二科坚持“民生无小事”,在紧盯大案要案的同时,也强力推进小案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更好地满足民众需求。对审判机关“小案轻判”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监督即是重要内容之一。

我院支持抗诉的刘某某盗窃案是其中的一宗典型案例。该案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两次扒窃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5008.26元,犯罪数额较大,且是累犯,但是在量刑上仅判决单处罚金人民3000元。三区检收到判决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院公诉二科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典型的“小案轻判”,量刑明显不当。本案中,刘某某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监禁刑,但其并没有从中汲取教训并有所悔改,仍然一犯再犯,属于“屡犯屡判,屡判屡犯”。刘某某不仅是盗窃的惯犯,还基于前科经历,不断利用有关对怀孕、哺乳期妇女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作为逃避处罚的护身符,甚至在因怀孕被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盗窃,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三法院一审判决之所以单处罚金,主要原因也系刘某某辩解要照顾四个小孩。而实际上,经过核查,本案并不存在刘某某被判处监禁刑后,四个孩子即处于无人抚养的情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刘某某从未对曾经的罪行有真正悔改,主观恶性较深,单处罚金明显未与其所应承担的罪责相适应。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刑事裁判的功能之一是进行价值导向,对社会大众开展行为规范指引,即便是“小案”,也应当罪责刑相一致。本案的量刑,将会对类案的处理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因此,有必要支持抗诉并通过个案的监督纠正法院的错误,统一执法标准。市院尹检在列席该案审委会时,充分阐明上述支持抗诉的观点,建议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后东莞中院采纳我院意见,将被告人的刑罚从“单处罚金 3000元”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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