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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丝剥茧 精准监督 为民营企业挽回上千万损失
时间:2019-08-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省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增强保障和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主动性。近日,我院提请抗诉的丽江酒店与黄某秀民间借贷纠纷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为民营企业丽江酒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2008年1月,赵某坤通过股票套现方式向黄某秀借款,后经双方一致同意由丽江酒店负责归还借款,但丽江酒店、赵某坤到期未还清借款,由此引发本案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丽江酒店需归还黄某秀的本金及利息的金额共计多少。一审判决丽江酒店向黄某秀支付借款本金46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二审认为一审认定案涉借款本息有误,改判丽江酒店向黄某秀支付借款本金629万余元、利息97万余元及2013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息至今合计1507万余元。丽江酒店不服,向我院申请监督。

  我院受理本案后,发现涉及民营企业且案涉金额巨大,判决结果可能严重损害企业合法经济权益,遂决定组建办案组主办本案。一是群策群力,抽丝剥茧,从细微处发现问题。本案案情复杂,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是黄某秀与丽江酒店、赵某坤的民间借贷关系,此外还涉及多笔不同性质的款项在不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往来。庭审中,黄某秀及丽江酒店、赵某坤均确认借款本金为1909万余元,双方对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过多次结算,并签订了14份协议和10份欠条予以确认,但双方对于利息起算时间及方式、土地转让款的抵扣时间、黄某秀在丽江酒店的签单消费款应否抵扣借款等问题存有争议。主办检察官数次召集民行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展开案件讨论,研判不同法律关系,厘清多笔款项性质,查找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在法院对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利息计算问题上找准了监督切入点。二是穷尽手段,扎实查证,力求实现精准监督。本案借贷双方在多份协议或欠条中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均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统一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办案组经认真核查发现,借贷双方在2009年4月1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2%月息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当尊重当事人约定。为进一步查证该初步判断,办案组调取了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基准利率表,仔细对照基准利率的调整时间和期限档次,与对应时间段当事人约定利率进行一一核对,并分别咨询了银行信贷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专业人员,最终确认法院对该期间利息计算有误,最终导致对剩余借款本金、利息认定金额错误。我院以数字和利率对比图表清晰说理、有力论证,撰写了高质量的监督意见,为实现精准监督打下了坚实基础。三、后续跟进,延伸职能,护航非公经济发展。我院在后续跟进中全程与法院保持顺畅的沟通联系,积极出庭支持抗诉,并依法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全面发表监督意见。同时,秉持保护非公经济合法权益,护航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办案理念,注意倾听非公企业诉求,依法引导其搜集、补强证据,为己方主张夯实证据链条。接受我院建议后,丽江酒店在再审中提交了付款传票、相关证人的调查笔录、李某坚手写的欠条、赵某光与黄某秀的通话录音、丽江酒店科目余额表、核算明细账及司法鉴定书等证据,并依法申请证人李某坚出庭作证,有力证明了黄某秀尚欠丽江酒店消费款137万余元的事实,丽江酒店主张黄某秀的137万余元消费款应在借款中抵扣的意见得到再审合议庭的支持。最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一致认定,丽江酒店仅需向黄某秀支付借款本金178万余元、利息27万余元及2013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截至判决之日本息合计428万余元。与原判决相比,我院共为丽江酒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79万余元,至此诉讼监督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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