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高发,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司法背离了追求公平正义、客观真实的价值目标,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东莞市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工作部署,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工作,成功办理了多起案件。其中“李某荣与李某权、李某兰借款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被评为“全省十大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4年9月,李某荣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权﹑李某兰夫妻二人清偿借款500多万元及利息。双方对借款事实与金额无异议,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李某权、李某兰欠李某荣借款本金500多万元、利息,并约定了还款期限,逾期归还款项的,李某荣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监督过程:案外人李某兴向我院、三区检举报,认为李某荣与李某权﹑李某兰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逃避真实债务,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我院对其多家银行开户及流水和户籍变动信息开展了调查工作。经查明,李某荣与李某权系兄弟关系。双方对交易细节陈述不清晰,无法相互印证,且李某荣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欠缺出借五百多万巨额款项的能力。
另查明,2013年12月,举报人李某兴(原告)与李某兰、李某权夫妻二人(被告)20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也已胜诉,该判决进入执行阶段。此时李某荣也就其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制作的执行分配表显示,李某权可被分配的执行总款为9万余元,根据债权分配比例,李某荣分得6.3万元,李某兴分得2.6万元。
我院审查后认为,李某荣与李某权﹑李某兰之间系虚假借贷关系。具体理由如下:(一)李某荣与李某权系亲属关系,易成为虚假诉讼的关系主体。(二)李某荣的借款来源虚假。借款双方无法提交明晰的交易记录。(三)李某荣无稳定收入来源,缺乏出借巨额款项的经济能力,并对其借款来源缺乏合理的解释与说明。
监督结果:我院认为,李某荣与李某权﹑李某兰的借款纠纷案件属于虚假诉讼,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2017年5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