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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运用调查核实权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时间:2019-03-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院在办理东莞市巴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科公司)与东莞市浩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积极开展调查核实,获取新证据,证明市中院认定案件事实存在错误,促使市中院采纳本院的监督意见并对原生效判决作出全部改判。为当事人挽回1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良好监督效果。

  基本案情:本案当事人标的争议的焦点为巴科、浩瀚两公司一台价值人民币43万元高周波机的所有权。诉讼中,浩瀚公司提交了一份购销合同及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东莞市两级法院均采信了浩瀚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该台机器应当归浩瀚公司所有,判令巴科公司向浩瀚公司归还机器。巴科公司向本院申请监督。

  监督过程:巴科公司在申请书里提到该台机器的卖方经手人黄某因涉嫌合同诈骗曾被公安机关问询,在问询笔录中,黄某供述了机器的流转情况,证明将机器卖给巴科公司,但巴科公司在诉讼中无法提供该份证据向法院举证,导致败诉。

  本院办案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采取了一系列调查手段。首先是向公安机关调取了黄某的《讯问笔录》。黄某在笔录中供述:巴科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43万,黄某收款后亲自将机器运送到巴科公司的厂区。之后,浩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徐某又致电黄某请求其就案涉机器重新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并提供发票。黄某于是通过互联网购买一张由广州盈广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冒充广州盈广公司的经办人与浩瀚公司签订另外一份购销合同。因此,初步认定巴科公司为高周波机的购买人与所有权人。其次是向税务机关核实发票的真实性。广州盈广公司是属于广州市越秀区国税局管理的纳税人。承办人到越秀区国税局调查,经查明,案涉增值税普通发票冒用了广州盈广公司已经作废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以及发票密码。越秀区国税局向本院出具《证明》,证实该发票系虚假发票,进一步确认浩瀚公司提交证据的虚假性。

  监督结果:本院对本案向市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东莞市中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对该案裁定再审。2018年4月,东莞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本院的监督意见,撤销原生效判决并驳回浩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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