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公司)与东莞市虎门合富钢材加工店(以下简称合富加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获法院改判,为申请监督人裕达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400多万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本案系裕达公司与合富加工店履行《钢材购销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交易货款的总金额及裕达公司有无拖欠货款。一审法院对合富加工店请求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全部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对合富加工店请求裕达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及违约金合计400多万元予以支持。
裕达公司不服遂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承办人对案件进行深层剖析,找准案件争议焦点,最终认为终审判决将不同性质的货款与转账往来款混同,然后再将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相互抵销,导致错误认定裕达公司尚欠货款、利息及违约金400多万。我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法向上级院提请抗诉。
省院采纳监督意见提出抗诉后,我院及时与法院沟通情况,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依法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制作了清晰的涉案货款支付明细表,向法院全面客观地发表监督意见,得到了审委会的支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驳回合富加工店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