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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检察院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胜诉——关于食品安全公益受损举证责任和赔偿方式的主张获省法院支持
时间:2020-05-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东莞市检察院提起的东莞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判令违法生产、销售猪肉的张某彬支付损害赔偿款190万余元,吴某富在6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应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并判令二人在省级以上报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经查,张某彬在东莞市某屠宰场承包了一条生产线,自2015年4月起,张某彬、吴某富二人违反规定从非供莞基地收购生猪,并通过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给检疫人员好处费等方式逃避监管,将2万头未经检疫的生猪非法屠宰后投入市场销售,合计获利190万余元。在最后一批被查扣的生猪中,检测出含有国家禁止成分。2016年8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追究张某彬、吴某富刑事责任。

  东莞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张某彬、吴某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健康权,依据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在依法公告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省检察院的支持和指导下,东莞市检察院向省法院提交了公益诉讼法律规定及相关指导性意见,着重论述法律关于食品安全保护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人生产、销售未经检疫猪肉行为的危害性后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以及诉求的合理性,并阐明在食品消费类别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仅需证明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即可,而不需举证证明消费者实际身体损害后果。最终,省法院支持东莞市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张某彬、吴某富二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猪肉的行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令二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保护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一直是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领域。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政府均相继出台多种法律、法规及政策,层层把关,力争让老百姓能够吃到“放心肉”,但仍有人漠视法律、逃避监管,给群众的生活带来安全隐患。本案是东莞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依托本案,东莞市检察院从猪肉生产、销售这一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着手开展公益诉讼,不仅打击了不法生产者,也警示了潜在的不法行为人,对构建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发挥了促进作用。本案中东莞市检察院还积极开展消费类别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在公益诉讼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违法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所获得的利益、承担责任能力、侵权行为时间长度等因素,创新性地提出以侵权人获得利益为标准提起赔偿之诉,既填补了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部分,也避免了过高的惩罚性赔偿引发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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