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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受损获赔 927万余元!——东莞市检察院首宗环境民事公益支持起诉案件二审胜诉
时间:2020-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院支持起诉的袁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三人水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合计927 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袁某某等三人将广州市增城区一电镀厂产生的700吨高浓度电镀废水分批运至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一无牌无证废品收购站排入市政下水道。经检测,倾倒点的电镀废水含镍、铜、锌等各类重金属,严重超出排放限值,认定为有毒物质。鉴于袁某某等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院对该线索依法立案,并按照诉前程序,在《检察日报》上发表公告,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函复我院将对此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我院审查后决定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过程中,我院采取多项措施协助原告开展调查取证,如查阅卷宗完成证据转化、实地勘察查明电镀废水流向、通过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确定索赔金额等,为案件的顺利起诉及后续执行提供了法律咨询与保障。我院先后四次派员参加一审、二审庭审,对三被告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后果进行全面、客观的论述,最终两级法院确认三被告环境侵权行为及危害后果,判决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环境得到有效救济。

      本案是我院成功办理的首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体现了我院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的使命担当。接下来,我院将继续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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