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在看守所遵守纪律、好好表现,能不能从轻处罚?”
在被监管人约见检察官过程中,检察官常常会遇到上述问题......
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但是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怎样的表现算“表现好”?
为了助力精准量刑,细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东莞市检察院自2023年3月起探索建立将被监管人的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情节机制。经过多次与公安机关、法院协商,市检察院制定了《被监管人羁押表现纳入量刑的工作意见》《被监管人羁押表现评定办法》以及《被监管人羁押表现呈报指引》等规定,明确了评定标准、评定方式、职责分工等具体实施细则,为评定工作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2025年6月,随着一起刑事案件判决生效,被监管人“羁押期间表现好”作为量刑参考,并正式写入判决书,是上述机制实行以来的首宗被采纳案例。
被监管人杜某因触犯刑法,到案后羁押于某看守所。入所后,杜某发现同仓人员刘某在体内私藏违禁品,由于十分隐蔽,逃过了入所检查。杜某发现后,立即协同同仓人员将刘某与违禁物品隔开,并立即向管教反映,为看守所化解重大安全隐患提供了重要线索。
“当时我们并不掌握刘某私藏违禁品这一情况的,经杜某反映后,我们第一时间作出处理,避免了监管场所内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次事件中,杜某提供了很大的帮助,结合他入所后服从安排、严格遵守纪律等情况,我们认为杜某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羁押期间表现好,于是根据《评定办法》启动评定程序。”负责杜某所在监仓的管教警察表示。
2023年7月,东莞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对评定程序进行核实后,向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提交被监管人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证明书及相关材料。同年8月,审查起诉部门将其作为从轻量刑的其中一项证据材料,提交至人民法院。
2024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明确杜某“表现良好,并举报他人私藏违禁物品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决于2025年6月生效。
制度实施以来,东莞市检察院联合看守所被监管人进行排查,共排查出200余名被监管人属于羁押表现好的情形。已陆续启动评定程序,逐步将符合条件的被监管人羁押表现纳入量刑。
